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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场经济的含义是什么?

市场经济的含义是什么?

市场经济是承认并维护个别利益的经济

什么叫市场经济呢?大概一百个经济学家可以提出一百零一种以上的说法。有人说,市场经济就是私有制的经济;有人说,市场经济就是价值经济。还有说是自发性的经济、竞争的经济、优胜劣汰的经济、信用经济、法制经济等等。

应当说,这些说法都有一定道理。包括“私有制”的说法。但是这些说法都像是“盲人摸象”,都只触及一个局部,都没有总体的概括力。

什么是市场经济?其实很简单。市场经济就是按等价原则进行交换的经济。

市场经济得以存在和发展,其根本基础首先在于分工的普遍化。我们说,没有工业化就不会有市场经济。为什么呢?因为工业化、大机器生产才能造就社会普遍分工的物质基础。男耕女织的自然经济不需要交换。最多是一家之内的两口子交换产品。农业文明时代,农村妇女天天晚上摸黑纳鞋底也供不上一家人穿鞋。用机器生产,一个工人一天能缝100双鞋。现在工艺又改进了,不用缝制了,用胶粘。一个工人一天能粘1000双鞋。生产这么多鞋,当然不是他自己穿,或者给他家人穿,或者给他老板穿。干什么用呢?用于出售。就是交换。

分工还不是市场经济的唯一基础。可分工引起的交换并非只有出售一种方式。计划经济下也有分工,但大量的产品是“计划调拨”的。不是真正的出售。因为“一大二公”体制下的传统理论认为,大家都是一家人,用不着算计那么清楚。“肉烂在锅里”。谁多谁少不都是“国家”的吗?或者说是“劳动者共同所有”的吗?我们在改革的初期就开始力图打破“大锅饭”。但那个时候所说的“大锅饭”主要指企业中“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平均主义分配制度。其实原有体制下最大的“大锅饭”并不在平均主义的分配上,而在于否定等价交换的市场交易原则上。

市场经济下的交换就是“亲兄弟明算账”的交换。交易双方必须计较多少,必须维护自己的利益。人们都有在菜市场买菜,和卖菜的小贩讨价还价的经验。萝卜白菜的价格贵一毛钱,小贩的利益就多一毛钱。价格便宜一毛钱,买方的消费者利益就多一毛钱。谁的钱也不是白来的。

请注意,交换中这个“必须维护自己的利益”的行为非常重要。可以说,这是市场经济一切规律的根本出发点。在所有经济学中,其实都存在一个无需证明的、共同的假定前提。这个假定前提就是,人都是趋利避害的。

我们的改革实践已经明确无误地证明,公共利益、共同利益一定是建立在个别利益的基础上的。否定了个别利益,实际上也就否定了公共利益。在我国农村改革前的人民公社中实行“工分制”。理论上说,谁干活都会导致大家共同的分值提高。这种“工分制”把大家的利益联系在一起了吧?但实践证明,这种否定个别利益的制度设计导致了农民“出工不出力 ”的反抗。无穷无尽的政治运动、反复的“大公无私”教育也无助于事。结果是大家共同受穷,谁的利益也没有得到保障。上世纪70年代末,我们首先进行的改革就是“分田到户”, 承认农民的个别利益。结果是什么呢?是1984年建国35周年庆典时,邓小平在天安门阅兵那个时候,全国农民高唱“在希望的田野上”。

我们不想扯进“人是不是自私的”这种没有多大意义的争论中去。我认为,这个争论就像“无所不能的上帝能否提出一个连他自己也回答不了的问题”那样的一个悖论命题。悖论本身是门学问。研究悖论也是有意义的。下面我们就会讲到,市场经济的一切活动都充满悖论。比如,“分散的所有权能够更高效率地集中资源”。但这个“自私”与否的争论是把人的本质这种哲学命题拿来解释现实、生动的社会经济生活。迄今动辄质问别人这种问题的,我们不能简单地把它理解为对理想社会向往的单纯。这是典型的“形而上学”。论证方式上有个“归缪法”。例如我们可以问,人都是要死的,人就不应当避死求生了吗?

实际上,党的“十六大”报告已经对这个问题做出了回答。“十六大”报告说,不能以人有财产还是没有财产、财产多和少来区分人们在政治上的先进与落后。我认为,我们可以把这句话在理论上诠释为,不能以人们是否有趋利避害的利己动机来区分人们在政治上的先进与落后。“十六大”报告说,关键要看人们的财产是怎么来的。在我们的问题中,关键是趋利避害要有规则。

大家知道,任何资源都是有限的,经济学重点研究的就是有限的资源,或者说,稀缺的资源的优化配置问题。由于资源有限、机会有限,当人们都想趋利避害的时候,由此就产生了竞争的问题。

供给不足,大家都想买到,那就产生了需求方的竞争。供给充分而需求不足,卖方就希望买方优先买自己的产品。由此就有了供给方的竞争。供求双方讨价还价表现为供求之间的竞争。实际上,市场经济下的竞争是无所不在的。其表现形式也是变化万千。不仅同类行业之间、满足同种需求之间的产品会有竞争,例如出版社和电视台之间有竞争;生产完全不同产品之间的企业也会有竞争。因为有可能两个企业、两种行业会使用同一种资源。例如石油既可以作燃料,又可以生产化工产品。而石油是有限的。技术替代、功能替代、效用替代都会导致竞争。

在过去一些年的改革过程中,大家对竞争的存在已经比较熟悉了。但对竞争的评价恐怕仍有不同看法。因为竞争必然牵扯到一个问题,就是公平的问题。还有人更把市场经济下的竞争道德化,说,承认人会“趋利避害”就已经颇有“抑善扬恶”的味道了,还要提倡竞争,这不是在倡导“弱肉强食”的罪恶理论吗?

大家可能还记得,2001年的春运前夕,国家计委就“旅客列车提价”问题举行听证会。

这个听证会实际上就是用价格竞争来解决资源优化配置问题和公平问题。在春运这个例子中,我们还有没有其他解决办法呢?也有。例如,我们也可以不提价,沿用让大家提前排队的办法,谁买到算谁的。但这个办法中,旅客彻夜排队的代价、“走后门”的代价、让“票贩子”倒票赚走的代价加到一起,可以肯定地说,需求方多支付的代价要远远大于火车票涨价的代价。更重要的是,作为需求方,涨价时旅客们多支付的代价将直接有助于铁路今后增加供给,而在“排队”方案中旅客们多支付的代价则完全无助于铁路供给增加。再例如,我们还可以用计划经济下的配给方式。每个公民发500公里的铁路购票证,大家自己去相互调剂余缺。这个方案听起来够公平吧?但是社会能够承受,或者说有必要承受这么大的一个资源配置成本吗?而且可以断言,即或这个方案真的行得通,那“购票证”的黑市将立刻兴盛起来。真正需要购票的旅客真的能够少付代价吗?

那我们在竞争中就不需要关照弱势群体了吗?就不需要体现公平吗?需要。这个公平同样可以,而且应当通过价格杠杆实现。那就是加大软卧票的涨价幅度,降低硬座票的涨价幅度。后来实际实行的涨价方案证明是正确的。

我们说对软卧票多涨价,是不是就是一种非市场化的不公平呢?不是。这个建议是有充分的经济学道理的。

经济学上有两个极为重要的概念,一个叫“影子价格”,一个叫“机会成本”。

先说“影子价格”。铁道部关于春运涨价的理由之一就是存在着“影子价格”。在火车票这个例子中,大致说,票贩子卖出来的价格就是春运票价的影子价格。票贩子们都知道,倒腾硬座票是挣不了多少钱的,加价幅度很有限,能挣钱的是卧铺票。这因为稀缺。这个稀缺不仅表现为卧铺票少,而且表现在买卧铺票的人购买力强上。影子价格是最能表现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既然你铁道部提出了“影子价格”的理由,那就应当遵从“影子价格”所表现出来的价格差。软卧的“影子价格”最高,所以软卧就应当多涨。

再说“机会成本”。你来听讲座就得少做生意。少做生意的损失就是你听讲座的机会成本。要让人家说听这门课“值”,就得让大家觉得听这个课的收益大于你的机会成本才行。

那在春运这个例子中,铁路的机会成本是什么呢?我们假定正常情况下一节硬座车和一节软座车的票价销售收入都是一万元。现在由于春运超员,硬座挤进了更多的人。比如说50%吧。票价不涨,一节硬座车厢已经可以有一万五千元的票价收入了。可是软座一般不能超员,收入还是一万。你说铁路该不该考虑少挂一节软卧多挂一节硬座,或者对软卧提价50% 呢?因为这时软卧车厢的机会成本已经提高了50%。提价50%才能让软卧的机会成本和硬座的机会成本持平。这很公平。

硬座是在超员情况下增收50%的。就是说每个旅客享受的空间大大缩小了。而软卧即或提价50%,因为并没有超员,旅客享受的空间并没有缩小。那么坐软卧的旅客该不该为供求失衡条件下占有优质资源再多付一些代价呢?应该。在这个例子中,在硬座不提价的情况下,软卧只涨50%还不行,应当涨80%,甚至100%才合理,才公平。如果硬座提价,那软卧应当涨得更多。

这就是市场经济。这就是竞争。竞争有什么好处?竞争的好处主要有三条。一条是优化配置资源。提高有限资源的利用效率。二是优胜劣汰。优胜劣汰不仅是把资源配置给更有效率的支配者的意思,更重要的是不断促进社会、市场、技术不断向前发展。三是降低社会交易成本。在很多场合,用不着开很多会,无休止地讨论个没完,谁出价高就卖给谁。决策变得非常简单。

市场经济下制度与秩序的本质是社会共同约定。

我们知道,有了竞争,就必然引起另一件事,那就是秩序。近年来媒体上经常讨论的一个重点话题就是整顿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对市场经济秩序的讨论从一个角度反映出,我国的市场经济已经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因为市场经济发展了,竞争普遍化了,人们才需要考虑和关注秩序。

要有秩序就得讲求规则。没有规则就乱套了。那就不是竞争,而是战争了。战争也没离开规则。战争的目的用经济学眼光看有两种,一是通过践踏规则掠夺资源,二是通过强制手段重建规则。

规则、秩序都是一种制度安排。我们说到过,制度安排就是一种社会共同约定。那什么是市场经济秩序呢?由此而来,市场经济秩序就是为保证社会经济系统顺畅运行的社会共同约定。

市场经济下的各种秩序,或者说各种社会约定是人们在万千次交易、竞争中总结出来的。人们在市场交易的实践中逐步懂得,建立秩序是有利于所有市场参与者的利益的。约束所有的人,也保护所有的人。最初的秩序、规则可能是自发的。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交易范围的不断扩大,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自发的秩序、规则早已经不能满足需要。于是有了经过特定程序,由专门的社会管理部门制定、颁布的规则和规则约束下的秩序。社会共同约定是市场经济秩序。把这种约定上升为法律、法规、交易规则、技术质量标准以及道德准则等就是规则、制度。

人们对竞争经常有善恶褒贬的说法,但对秩序、规则本身则一般没有。不会有人说我们不需要秩序,不需要规则。但是对规则的认定则有很大的不同。

依据管理学的基本理论,规范化的社会共同约定,或者说社会共同行为规范,应当包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和“违背规范的后果如何”三个基本方面。常识可以理解,完善、顺畅的交通秩序一定包括“行人车辆靠右走”、“非机动车不可以在机动车道行使”和“违规要受到惩罚”三个组成部分。维护交通秩序的“硬件”设施、交通秩序的具体组织与维护者等都是“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和“违背规范的后果如何”这三方面基本约定的延伸。如果秩序出现混乱,一定是这三个方面中的某一个环节出现了漏洞。市场经济秩序及维护这个秩序的规则也同样如此。

现在人们在讨论秩序、规则时喜欢说“公正”、“公开”、“公平”的“三公”原则。这三项的确是建立良好秩序的根本基础。但怎么样才算公正、公平?大家的判断标准并不一致。

在我国现实的市场环境中,我们经常碰到一些地方、行业、企业用种种形式搞垄断价,地区封锁的事。垄断价肯定是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但搞垄断价的人也有很充足的理由。什么理由呢?为了保证国家税收,为了改善国有企业经营状况,为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这话听起来理直气壮。你消费者不过是个私人,为了国家、公家、国有资产的利益吃点亏还不是应当的么?这种说法完全没有道理。

市场经济有个最基本的规律,叫等价交换。只能在供求双方平等的基础上才能真正实现。任何道德、法律或行政权力方面的不平等都会使等价交换的原则扭曲,都会导致市场经济关系紊乱。用理论化的语言说就是,市场交易规则中不能有任何的超经济强制。

我们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基本关系是两个完全平等的经济主体之间关系。他们之间不应当存在一方利益优先于另一方的特权。认为企业、供有者、政府一方是公,是公有利益;消费者是私,是私人利益,认为不能让公有利益吃亏的说法是完全站不住脚的。这是把不同的经济关系,把生产资料所有制方面的关系偷梁换柱地换到了供给与需求、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经济关系上。在厂商与消费者的交易过程中,不存在任何公与私的关系,消费者不论面对国有、集体、个体或外资企业,都是等价交换的过程,要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消费者没有义务为任何企业的所有者利益承担责任,没有义务为政府的税费增收承担责任。

把生产与消费区别为姓“公”和姓“私”的观念其实是在所有制关系上姓“公”姓“私”的争论在消费领域中的延续。为什么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会出现混乱?这种错误观念的存在,以及在这种错误观念下形成的市场规则不合理是重要原因之一。这就提出了一个很严肃的命题,我国的消费理论、消费政策也要拨乱反正,而且要从深层次拨乱反正。

有必要强调指出,消费者利用自己的合法收入,在合法的消费过程中支出货币以换取消费资料,这是市场经济下正常合理的经济行为。消费者在这个经济行为中丝毫也没有占公共利益的便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与消费之间的经济关系,以及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经济关系,与“公有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的关系毫不搭界。不仅如此,在当前改革的过程中,我们所要推进的恰恰是消费的“私人化”进程。例如公车改革、住房货币化改革、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等。可以而且应当理直气壮地说,这个“私人化”代表着对客观规律的顺应,符合历史进步的方向。

别以为维护消费者利益是个小事。消费者这个概念本来就是市场经济的概念。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们有“消费者”这个概念吗?没有。那时只有劳动者、创造者、贡献者的概念。人们认为消费是恶,生产、贡献是善,尽可能少地从社会索取,尽可能多地给社会贡献,才是必要的、崇高的。市场经济不是这样的,有生产就有消费,消费是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必要环节。社会发展到今天,消费已经不再是生产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附属的环节,而是关键的、第一位的环节。创造出需求,才有生产发展的余地;创造不出需求,生产就会停滞、萎缩.经济就无法增长。改革发展到这一步,维护消费者权益已成为当前改革进程中社会经济关系调整最核心、最直接、最前沿的问题。

为什么这样说呢?大家想,中国现在经济发展中最大的“瓶颈”是什么?是有效需求不足,是供大于求的失衡。过去几年来,我们花了那么大的政策代价去启动内需。在过去几年中,我国的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始终保持着两位数的增长。目前这个余额已经达到10万亿元。这说明,人们消费的物质基础是存在的,老百姓有这个消费能力。人们为什么不消费?其中原因之一,就是市场秩序不利于消费者,市场规则没有切实保护好消费者。当老百姓实现自己的消费行为时,他的利益总是受到侵害,你说他会愿意打开钱袋子吗?我们的消费者是理性的,是聪明的。他们不会因为市场规则的偏移而放弃自己的权力和利益,去选择那些质次、价高的产品。我们可以这样说,善待和尊重消费者,维护消费者利益就是扩大内需,就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具体体现形式之一,就是应对加入WTO挑战的最重要举措。

市场秩序、市场规则不是哪个国家想怎么定就怎么定的。随着分工和交换范围的扩大,这种社会约定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实质上就是在加入一个世界公认的规则、秩序。WTO的核心问题是在“公平交易、自由竞争”基础上的一系列协定,即大家共同遵守的“游戏规则”。政府不能或只能尽可能少的设置障碍。我们必须遵守这些规则。否则无法加入国际竞争中去,无法与外部世界形成稳定的分工关系。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的产业、企业和外来竞争者之间将处于面对面的竞争格局,面对质量、价格、服务以及可持续发展以及维护消费者权益等诸多因素的较量。加入WTO后,我们面临的挑战不仅仅是在企业的规模、技术、资本实力、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方面,更重要的是完善市场经济制度,完善交易规则的挑战。举个例子说,我们维护消费者权益就得按照国际标准,而不是按传统思维下的“中国国情”来说话。我们的出口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际通行的,或者进口国规定的标准,不然就会受到抵制。

目前我国的水果生产在规模上已经是世界第一,在品种、成本上也具有很强的竞争力,但遇到一个新问题,就是“农残”问题。农药残留在水果表皮及其深处,洗都洗不掉。制成果汁都去不掉。这个“农残”标准不是我们定的,是有国际标准的。这种标准既是一种市场规则,也是当前一种新的贸易保护、国际竞争工具,叫做非关税壁垒。非关税壁垒包括技术壁垒、环保壁垒、消费者保护壁垒等。

不仅在国际市场如此。在国内市场上也得遵守国际共同的“游戏”规则。例如,如果中国企业在国内市场上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标准低于国际标准,那么消费者就会买外国企业的东西。中国企业就不可能在国内市场上的竞争中取胜。很多人担心中国的企业能否承受得了国际标准。为什么承受不了呢?为什么只能由中国的消费者承受较低的权益保护标准,不能由企业承受较高的国际竞争标准呢?一方面,不是你想不想承受。这个共同的“游戏”规则是回避不了的。另一方面,没有什么比危机更能促进进化、进步和群体素质提高的了。事情逼到那一步,我相信中国的企业只会做得更好,不会做得更坏。

要想建立规范的秩序,就得解决“不遵守秩序怎么办”的问题。这就要有法。法律就是专管“不能干什么”的。为什么人们说,市场经济是法制的经济?因为离开法制,市场经济的秩序、规则寸步难行。

前期我国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状况已经发展到了失控的程度。我们在给中央的报告中有个分析。认为其根本原因,在“无法可依”与“有法不依”两方面中,有法不依是导致混乱的主要原因;在“体制内”因素和“体制外”因素两方面中,政府、执法机构腐败及“猫鼠串通”等体制内因素的失控是主要原因;在市场机制与非市场机制两方面中,依托行政权力的垄断行为、地方保护主义等非市场机制是主要原因。

有人把当前我国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的原因归结为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的制度“真空”。这种说法有一定道理,但其说明的只是表层原因。中国的市场经济运行规则尽管仍不健全,但禁止和惩处故意危害人民健康与社会安全行为的法律还是明确具备的。一个显然的事实是,“毒大米”、“‘豆腐渣’工程”出现的原因并非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关键是为什么有法不依。

从经济学意义上说,市场经济秩序出现普遍性混乱的根本原因不在于社会中有一部分人唯利是图或法制、道德操守低下。在任何制度背景下,唯利是图、损人利己、铤而走险或缺乏遵守共同行为准则意识的人总是存在的。所有的经济学说都有一个共同假定,即人总是趋利避害的。不论社会具有怎样的公开约定,如果在实际经济运行中,当人们发现,破坏制度总是可以比遵守制度获得更大的收益,那么这个社会的经济秩序一定会趋于紊乱。因为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人自觉或不自觉地从遵守制度转向破坏制度。譬如制售假货可以骗钱且不受惩戒,或违规成本远低于违规收益时。这一点从常识中就可以理解。为什么会出现普遍性的“有法不依”?因为维护制度的人或机构本身也在从破坏制度中捞取“好处”。可以断言,凡是违规、违法现象长期、普遍存在的地方,一定有执法者与违法者的串通,一定有执法者从违法行为的存在中获取利益。

这期“话说什么是市场经济”要讲第三个问题:开拓信用资源的制度基础是财富归属的多元化。

我们知道,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人们碰到一个问题。“一手钱一手货”的交易方式不能满足需要。有时候需要先交钱后付货,有时候需要先付货后收钱。交换这个过程在时间被分割开了。还不仅如此,人们还看到,有时候做生意时自己的资金不够,可以和亲戚朋友借。在进一步发展中,人们发现,这种“借”还可以由一个专门的社会中介机构来承担,当成个生意来做。于是就有了银行。由此,就发展起了我们今天所说的信用经济。以后,随着工业化的不断发展,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更多的信用工具、信用方式被创造了出来。比如说人们已经有一定了解的债市。企业发债,投资者买企业债。在这个借贷关系中,双方谁也不认识谁。那债权人为什么能够把自己的钱让债务人拿去用呢?因为有信用参与其中。

在实践中人们发现,信用原来也是一种资源。利用信用资源,可以放大实际的资源规模,可以大大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可以动员更多的闲置资源投入到经济活动中去。

在我国过去20多年的改革开放实践中,动用信用资源并不是一件新鲜事。我们的改革开放始终是伴随着信用资源的利用、优化配置和扩张而发展起来的。上海的宝钢最开始就是借钱盖的。债权融资在我国不是一件新事物。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几乎所有重大事件都和债权债务关系的发展密切相关。借钱就是动用信用资源。但是当时动用的主要是政府和财政的信用资源。此后,我们不仅懂得了动用信用资源,而且这个信用资源的涉及领域和范围还越来越扩大。

在90年代后期,我们有以增发国债为基本内容之一的“积极的财政政策”等。这个历史过程表明,信用资源已经在我国的经济运行中占有着重要地位。

现在大家对国债这个信用形式的投资品种已经很熟悉了。最开始发行国库券时,各单位是摊派的,不买都不成,从你工资里扣。现在买国库券要排队。由于国库券具有风险低、收益高、流动性好等特点,现在这种信用品种已经为社会所普遍认同。

2,什么叫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是指通过市场配置社会资源的经济形式。简单地说,市场就是商品或劳务交换的场所或接触点。市场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在市场上从事各种交易活动的当事人,称为市场主体。市场主体以买者、卖者的身份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活动中不仅有买卖双方的关系,还会有买方之间、卖方之间的关系。如果不考虑政府的作用,市场经济体系中有两个部门,一个是公众,一个是企业。两个部门的相互关系,可以说明市场供求的一般原理。

3,我参加事业单位考试,进入面试,考公共类知识。公共类知识是那些内容

  1、公共类知识即:公共基础知识。涉及内容涵盖政治、经济、法律、人文、历史、科技、行政、公文写作、时事政治等公务员、村干部、事业单位、军转干等考试中常考、必考知识等。
  2、公共基础知识是一门综合性知识总集,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邓小平理论、法律、行政管理、公文写作与处理等五大内容以及涵盖了政治、经济、法律、管理、人文、科技等知识面。关于公共基础知识这个科目的考试,2001年以前的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的一直把《公共基础知识》作为公共科目笔试内容之一。
  3、2001年以后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对考试科目和考核内容作了调整,取消了公共基础知识作为独立一科的考试内容,而增加了申论,同时,将公共基础知识的内容压缩作为常识判断在行政职业能力测试中加以考察。

4,什么是市场经济?

说某些国家是市场经济国家,某些企业是市场经济企业,自然会引来一个问题:什么是市场经济?什么是标准的市场经济或说什么是市场经济标准?否则,怎么会得出某些国家是或不是市场经济国家的结论? 事实上,有人承认也有人否定存在市场经济标准。承认者和否定者都有各自理由。在这里,我们可以接受国际贸易中因反倾销提出的一个命题,即市场经济标准是存在的;但同时也认为市场经济标准是相对的。 我看到,被公认的一些市场经济国家,其经济制度是有差异的。没有人会断言,某个国家是市场经济标准国,凡与之有差异者就不能算市场经济国家。各国基础不同,传统不同,发展阶段不同,市场经济的形式甚至部分内容也必然会不尽相同。但是,差异并不能证明市场经济标准不存在,从差异而否定市场经济标准存在是不正确的。市场经济作为人类历史上一种经济制度,产生于近代,繁荣于现代,与历史上的自然经济不同,也与计划经济不同,当然有其内在规定性。这种内在规定性是存在于各个发展阶段不同的市场经济国家之中的共性。从形形色色市场经济国家中,找到共性,树起一个框架,将有助于我们在反倾销中来判断,到底哪些国家是市场经济国家,哪些国家还不能算是市场经济国家。承认市场经济有一定标准是正确的,但把这个标准绝对化、简单化也是不可取的。这个市场经济标准的框架,不是绝对的,不是一个点,也不是一条线,而是在市场经济基本特征基础上建立的区间,是一个允许有一定差异和偏离存在的状态区间,是一个以各国市场经济的共同性为主、差异性为辅而形成的一个丰富多彩的市场经济状态区间。 (一)从美国、欧盟、加拿大反倾销相关法规看市场经济标准 美国商业部所指的非市场经济国家是指不按市场成本和价格规律进行运作的国家。它对市场经济有六个法定要求[19U.S.C—1677(18)]或说具体标准:一是货币的可兑换程度;二是劳资双方进行工资谈判的自由程度;三是设立合资企业或外资企业的自由程度;四是政府对生产方式的所有和控制程度;五是政府对资源分配、企业的产出和价格决策的控制程度;六是商业部认为合适的其他判断因素。此外,美国商务部还特别关心出口国的出口管理:一是在法律上,政府是否对该企业的出口活动进行控制。包括:(1)对各个企业的经营和出口许可有关的限制规定;(2)任何对企业减少控制的立法;(3)政府其他任何减少对企业控制的措施。二是在事实上,政府是否对该企业的出口活动进行控制,商务部通常要考虑以下因素:(1)出口价格是否由政府确定或须由政府同意;(2)出口商是否有权协商合同条款并签订合同或其他协议;(3)出口商在选择管理层时是否不受政府限制而有自治权;(4)出口商在分配利润和弥补亏损上是否有独立的决定权。 欧盟在1998年颁布了905.98号法令,允许中国应诉企业在反倾销调查中申请市场经济地位,同时规定了五条判定市场经济地位的标准:一是市场经济决定价格、成本、投入等;二是企业有符合国际财会标准的基础会计账簿;三是企业生产成本与金融状况,不受前非市场经济体制的歪曲,企业有向国外转移利润或资本的自由,有决定出口价格和出口数量的自由,有开展商业活动的自由;四是确保破产法及资产法适用于企业;五是汇率变化由市场供求决定。 加拿大在对非市场经济问题的调查中,明确包括五方面:一是政府部门在经济政策、经 济管理活动中发挥的作用是否不干扰市场经济正常运行。这包括政府定价的比重、结构、产品分布和报价程度的影响判断,国内产品及服务的定价机制,产品生产和提供服务的计划管理和市场限制的情况,对国内及国际贸易管理的情况,以及政府机构和职能进一步改革情况等。二是政府部门对企业在生产、销售、采购等方面是如何管理和管制的,对企业融资方面是如何管理或管制的。三是在国际贸易方面,政府决定外贸企业可进行对外贸易的条件、程序,政府对进出口产品配额、价格的指导和管制等。四是国有企业的市场化程度,包括企业所有制形式,国有企业改制的时间与完成方式;政府控制的国有企业中,要素价格包括原材料、能源、劳动力成本以及产品数量、价格是如何确定的;企业的资金管理、业绩管理、利润分配、劳资关系以及贷款的获取方式等情况。五是利率在不同企业、不同产业和内外贸不同部门中是否有差异,汇率对出口商而言是否市场形成,企业换汇及存汇方式是否有自主权等。 可以看出,欧美等国对市场经济标准的法律规定,是根据反倾销中影响公平贸易因素而归纳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虽然美国与欧盟以及加拿大提出的市场经济标准有一定的区别,美国直接提出国家的市场经济标准问题,而欧盟和加拿大主要是讲企业和行业的市场经济标准问题。但可以看出,这种区别只是表面上的,就其内容而言,涉及的问题是相同和相近的,实质上是一样的。这些标准构成了一个体系,不是单独使用的。欧美等国不是只根据某一条来下判断,而是将围绕所有这些标准的调查结果综合起来,判断企业或产业是否达到市场经济的临界水平,得出和认定该国或该行业、企业是否已经具有市场经济的条件的结论。当然,在具体处理反倾销案件时,与哪一国家打官司还是要针对当事国标准来抗辨。 (二)市场经济五大因素 根据现代经济理论对市场经济的主要概括,从国内外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和现实出发,借鉴美国、欧盟、加拿大反倾销对市场经济标准的法律规定,我们认为在对什么是市场经济国家上,有五方面特别重要,也可从中概括出五条带共性的标准。 1.政府作用问题 欧美等国关心的问题有:政府对自然资源、资本和人力资本资源的占有、分配与控制问题,政府对国民经济运行的控制和管理权限问题,政府对生产(谁来生产、生产多少、多少,为谁生产)的控制(涉及企业的产权制度、利润分配与破产机制)问题,政府对国际和国内贸易的控制问题,政府对中介组织的控制(如商会和行会)问题等等。归根到底,是资源由政府配置还是市场配置?资源的使用和定价是市场决定还是政府决定?政府是否尊重和保护经济主体在经营方面的自主权利,是否对企业有不公平的对待?这些问题用一句话讲,是政府作用问题,或更准确地讲,是市场经济中的政府作用及政府与企业的关系问题,我们将这一条概括为“政府行为规范化”。 2.企业权利与行为问题 美国商务部关心企业的产出数量和价格决策有没有政府介入,企业有没有自主的经营和出口权,有没有选择管理层、分配利润和弥补亏损上独立的决定权,有没有协商合同条款并签订合同的自主权,尤其关心出口企业的这些权利。欧盟同样关心企业决定出口价格和出口数量的权利,关心企业有没有符合国际财会标准的基础会计账簿,关心企业是否有融资和向国外转移利润的权利,有没有开展商业活动的自由权。加拿大政府有关机构除关心上述方面外,还关心企业所有制形式及国有企业改制情况等。归根到底,他们关心企业在产销活动中,行为是市场化的还是行政化的?概括地讲,这一条要害是讲企业权利和行为,我们概括为“经济主体自由化”。 3.投入要素的成本与价格问题 美国商务部关心一国政府对资源分配的控制程度,关心产品投入是否以市场价格支付;欧盟关心市场能否决定投入要素的价格,关心企业成本的真实性;加拿大政府有关机构关心国有企业要素价格包括原材料、能源、劳动力成本以及产品数量、价格是如何确定的。总之, 欧美等国对企业投入方面的生产要素如原材料价格、劳动力工资等是否是市场价格,都是很关心的。这完全是可以理解的,因为投入品价格关系到产出品成本,直接影响产品价格,这与反倾销是直接相关的。因此,任何进口国,对出口国的产品,都会特别关注其成本的真实性和其价格形成的规则。这可归结为“生产要素市场化”。 4.贸易问题 欧美等国关心贸易活动包括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中,交易活动是自由的还是被压制的?市场基础设施和市场立法及司法是否健全?市场中介是否具独立性?起什么样的作用?贸易政策中的企业定价是否是自主的?政府是如何管理出口和出口企业的?企业是否有商业活动的自由?总之,关心贸易环境与条件,我们概括为“贸易环境公平化”。 5.金融参数问题 欧美等国特别关注反倾销的被调查国利率和汇率是否由市场形成?本币是否可兑换或可兑换程度?利率在不同企业、内贸、外贸部门、不同产业中是否有差异?企业金融状况是否不受非市场经济体制的歪曲?企业是否有向国外转移利润或资本的自由?企业换汇及存汇方式是否有自主权?等等。概括地讲,他们关心利率和汇率这两大金融参数的形成和适用范围中的公平性,进而涉及这些参数形成基础即金融体制的合理性问题,这里将归纳为“金融参数合理化”。 显然,以上概括的判断市场经济标准的五大因素,是在我们对现代市场经济理论和现实认识和理解的基础上,在充分吸收欧美和加拿大反倾销要求而提出的市场经济标准基础上,紧紧围绕公平贸易角度提出来的。我们认为,将这五条作为衡量市场经济标准进行比较和讨论,便于直接与欧美国家对话,是务实的做法。 当然,将这五大因素作为判断标准,与国内学术界对市场经济或市场化的分类是有区别的。有的专家强调市场经济是由三大产业组成,因此要分成三部分来衡量;有的专家强调市场经济是由七大类市场组成,因此可分为七部分来衡量;还有的专家强调市场经济应从政府、企业和市场三大因素入手进行衡量,等等。各种不同分类,都有其存在理由。正如我们在剖析一头大象时,首先面临如何分解?是头、身和腿的因素结构,是呼吸系统、神经系统、骨骼肌肉系统组成?还是因关注环境,重点从内因与外因两大部分进行归类等等。分类直接会得出相应的因素指标。我们认为重要的是,要从研究的目的出发来进行分类。如果是市场专家专业所用,自然强调市场分类指标;如果是理论研究,则会看重全面性;而如果运用于反倾销,当然要注重当事国的问卷要求和相关法定指标。正因为我们是从反倾销的实用角度进行市场经济研究,因此我们就从反倾销的重要当事国的标准中归纳出“五大因素”,以此作为讨论的基础。显然,五大因素选择有两大特点:一是不强调市场经济的完整性,而突出分类指标的标志性,即把市场经济中对贸易影响最大的五因素,作为判断的标志性指标,进行综合分析。二是不强调按市场经济理论的逻辑性为分类,而是强调与公平贸易相关的针对性问题来分类和应对。 (三)“政府行为规范化”和“经济主体自由化”的进一步分析 下面,我们以“政府行为规范化”和“经济主体自由化”这两条标准,来深入地讨论因素标准的含义和基本特征。 “政府行为规范化”的要求是,政府管理体制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处理与市场和企业的关系。概括地讲,就是一国资源主要是政府行政性配置还是市场手段进行配置?欧美等国有关市场经济标准并不要求通过理论模型或是一个完全竞争的放任性经济来对各国做出判定,他们也承认当今世界上市场经济有许多不同的形式和特征。 在现实中,“政府行为规范化”往往是用“政府规模和干预程度”近似地表述。大家关心的是:政府在市场经济中,是要发挥作用还是不要发挥作用,发挥的作用大点好还是小点好,即大政府还是小政府好,强政府还是弱政府好?核心问题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以亚 当.斯密为代表的古典经济学强调小政府,强调市场的完全自由化;凯恩斯理论则强调大政府,认为完全自由并不能达到供求均衡,政府干预经济才能扩张有效需求,实现供求均衡。就现代市场经济而言,萨缪尔森的新古典综合理论成为主流意见:就是政府要与市场相结合,政府要在市场配置资源基础上,发挥自己的组织和引导作用。在这里,政府通过对经济的干预进行资源的再配置成为资源市场配置方式的必要补充。按萨缪尔森的观点,政府的作用:一是确立法律体制;二是决定宏观经济稳定政策;三是影响资源配置以提高经济效率;四是建立影响收入分配的合理机制。政府要少干预市场,少干预企业,但也不能放弃提供公共品和追求健康经济环境的责任。当今社会,没有一个经济体是纯粹的(完全)竞争的市场经济,更没有政府全部包干的市场经济经济体。共同的认识是,要减少政府过度干预,要防止垄断,要促进竞争,要实行法制。 但对不同国家、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经济问题而言,政府对经济的作用大还是小是有区别的。对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一些政府对经济直接干预的作用小了,但对经济间接影响的作用大了。同时也存在另一种情况:一些政府仍保有多一些的国有资本,对产业政策有多一些依赖。比如,美国和英国强调市场机制的作用比日本和北欧国家更多一些,而日本和法国则对指导性计划和产业政策有较大的认同。对于中国这样一个转轨国家,尽管通过改革与开放,将原来计划经济下的政府职能进行了大的调整,将全面的经济干预变为重点干预,并从制度上强化尊重和保护企业在经营方面的自主权利,越来越公平地对待各种所有制类型企业。但事情的另一方面是,为了将来政府作用小,现在必须要求政府发挥更大的作用。因为,没有政府对改革的领导和对市场发展的支持,市场经济体制是建立不起来的。尽管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都存在政府适度干预和市场自由运行的结合,但政府作用大小和对经济的干预程度强弱,是有差异的。这种差异是正常的,是处在市场经济不同阶段的对应表现形式。 所有的政府行为都涉及管制。如果政府管制超过必要的程度,势必会影响市场的有效性,最终导致在保护一部分人利益的情况下,很大程度地影响了另一部分人的利益和权利,并使整个经济自由性受到伤害。但有些必要的管制是不可或缺的。因为这些必要的管制一方面可以保护社会集团、国家的利益,同时,也是为了推动社会进步,确保人们可以自由地享受其劳动成果。政府对经济的干预范围和程度的合理性判断,以及推广到不同国家时对差异性区间的界定,是测度市场经济标准的理论基础。 “经济主体自由化”的要求是,在市场经济中,企业(这里也包含各类经济主体,下同)不仅在法律上而且在事实上是独立的经济实体,产权关系是明晰的,经营管理、贸易和经营的决策是独立的和自主的。同时,企业在资源(资本、劳动、土地和企业家)配置方面和在市场交易中,其价格、产量、利润和进出口等方面,是按照市场规则、市场供求来考虑和决策的,不是根据政府要求来决策的,企业行为也是市场化。“经济主体自由化”,有助于企业提高效率和自己承担风险,有助于实现社会范围内资源配置的合理化。正因为此,企业的自主性和行为的市场化,成为判断一个国家是否是市场经济的标志。也正因此,我们理解并赞成欧美等国在市场经济标准方面,对企业市场化的种种标准。 当然,“经济主体自由化”的测度,是复杂的,有难度的。我们看到,在不同时期,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的历史条件下,企业的市场经济标准是变化的。就企业产权、管理模式和行为而言,并没有一个绝对的标准。企业组织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公司治理模式是多种形式的。特别是国有企业存在情况是不同的,各市场经济国家对国有企业管理模式也是不同的。据世界银行统计,到20世纪80年代初,国有企业占全球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平均在10%,占全球总资本的份额则为35%。我们应按照一定标准,判断各类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的市场化程度,并据此判断国家市场经济程度。我们要允许这些标准有一定弹性,有一定区间,不能过于机械。比如,我们不能说,20世纪90年代的英国是市场经济国家,20世纪70年代工党执政时期,国有化程度高峰时就不是市场经济国家;也不能说美国政府把国有企业的大部分出租给私人垄断组织的方式是市场经济的,而意大利政府通过国家级控股公司对企业进行层层参与、逐级控制的模式就不是市场经济的。事实上,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英国、法国、意大利等西欧国家积极推进“国有化”运动,通过直接投资兴办、购买或没收以及国家持股参与等形式建立国有企业,从而形成了各个国家规模大小不等、管理方式各异的国有经济体系。1972年,国有企业占本国全部资产总额的比重,英国为29%,法国为33%,意大利为30%,联邦德国为30%,日本到20世纪80年代初也达到35%左右。 (四)市场经济标准的绝对性与相对性 我们认为,市场经济标准应是绝对性和相对性的辨证统一。 从欧美等国反倾销的市场经济标准中归纳五大因素,这本身意味着我们承认存在着市场经济的标准。任何一个国家,我们都可以用这五大因素标准加以衡量,来判断其是否是市场经济国家。但另一方面,这五条标准本身是大体上的,粗略的,有差异区间的,有弹性的,有变化的,现实中不存在100%的市场经济国家。 一些支持绝对标准论的专家认为,为了达到一个统一认识,为能做出统一结论,即使实现中没有纯粹的市场经济,理论上也需要100%为完全的市场化标准,以0%作为完全计划化的标准。否则不同国家的比较也就失去统一的标准,同一个国家的不同领域或不同时期的比较也会发生困难。持相对标准的专家认为,世界上不存在一个100%市场化的国家,只有市场化程度的相对比较及排序,才是有意义的。 我们倾向于这两种思路的综合。我们认为,国内专家多把市场化100%作为完全标准,这是一个带绝对化的理论标准。绝对数值标示清楚明了,一目了然,但绝对化则与现实有差距。用相对位次判断市场化程度是可行的,相对指标只列位次,简单易行,理由充分,但这种排序过程中,其实离不开选择若干指标进行评分这样的测度过程。可以说,相对位次排列,并不能否认中间过程存在绝对数值的测度;绝对数值的结果,也不能否认甚至还需要再进行相对比较。绝对数值判断与相对位次排序需要结合和统一起来。 总之,绝对合理的市场化标准是没有的,但用市场经济五大因素方面的平均值作为大体标准,则是一种比较实际的带相对性的标准。有人问:这五条标准本身是否是科学的分类?我们的回答是:这是来自实践的标准标志性分类,是运用于特定目的的。我们研究的目的是如何公平贸易,如何正确公正地反倾销,而不是从理论的完整性出发。我们在追求实现和达致各当事国的共识过程中,在推进公平贸易过程中,相信能够不断提高测度工作的科学性。